我于2005年4月7日离异,带有一女。与现任丈夫2006年1月开始同居,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育有一子,2014年3月因孩子无人照顾辞去工作,当时男方承诺每月给我3000元,现男方提出离婚,要求孩子抚养权归他,我不同意,男方以我已带有一孩并没有工作为由不同意;另外,我们现在居住的房屋是我父母遗留给我的拆迁房(2013年11月协议成功),拆迁房多余部分房款全是男方付出,婚后男方又购置了一辆20多万的车,并在老家盖房先行付款了11万,可男方说这些钱全是他铺子挣得钱,与我无关,要求我给他赔付他购买房屋的钱款,(当时此地段房屋已卖至7000元一平米,我们买的是拆迁户的价格3400元一平米),请问,我怎么样才能拿到孩子的抚养权和房屋,并能要求他至少给与我在孩子三岁以前的我的生活费的补偿,以及孩子经后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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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二周岁的小孩原则上随女方生活、所以你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可能性较大、房子是你父母的拆扦房,所以应归你所有,至于余款虽然是你丈夫所还、充其量也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结婚后(有证据证明同居期间你丈夫所得你也尽力了那么也是共同财产)所得均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主张均等分割。至于孩子3岁前的每个月3000元生活费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孩子若归你,孩子的抚养费自然归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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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当面咨询,信息说不清楚,了解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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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你可以提出你的条件,他不答应通过法院判决,对你有利,因为法律规定,在婚姻期间,男方的工资,经营所得都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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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