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4年前过身,留下房屋一间,法定继承人有母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合共有4人,其中我是小儿子。
现在法院已开庭审理,不久将会有结果,四个继承人将按份继承此房屋,其中我的份额估计占20%左右。
现在我想问,4人共同继承后,如果母亲和女儿要求析产分割此房屋,但我不同意,法院通常会如何判决?
我们一家的相关情况如下:我是小儿子,出生以来一直和父母共同居住,大儿子25年前迁往澳大利亚定居,女儿15年前出嫁时搬离此房屋,父亲过身前都和我共同居住在此房屋,母亲去年才搬出此房屋到女儿家居住,现在我一直在此房屋居住,中途没有离开过,此房屋是我的唯一住房,我的妻子和儿子也没有其它住房,现在我和我妻子、儿子三人居住在此房屋,此房屋面积47平方,楼龄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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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四个人都有法定继承权,不可剥夺继承权利,除非是对方自愿放弃继承的份额,并且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且经公证才有效。女儿出嫁或儿子国外定居均不影响继承权。若不同意财产分割,除非你出对方应得份额的钱,不可能不出钱而单独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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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时,有胎儿的要保留其继承份额。公民什么时候享有完全独立的生命,在全世界都是一个争论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只有孩子完全脱离母体的时候,才真正拥有自己的生命。 但是在继承法律制度上,考虑到胎儿继承的特殊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虽然还未出生,但因其与被继承人有密切的血缘关系(父子或父女关系),为保护其出生后的成长和利益,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这种胎儿在继承开始时已形成、并未出生,即通常所说的“遗腹子”。如果只是计划生育指标,不能依此条要求保留份额;如果已出生,则是作为继承人参加继承,而不是保留份额的问题。 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在遗产分割后,才确知已怀有被继承人的孩子的,根据《继承法执行意见》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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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程序需要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以及申请产权登记等流程。主要的税费是登记费,手续费和印花税。和房产赠与比较起来,房屋继承费用要更低。 继承房产产权的问题,是以死者没有遗嘱为前提的,必要条件是直系亲属才能有权利分享继承权。 所以,在继承产权之前一定要先确定可同时享有该物业产权的人数,并提供有效的证明。先要去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来收取。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 办理房屋继承需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证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继承人申请书 备注: 1、房屋继承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处受理 2、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00年8月16日以前继承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评估报告。 办理房屋继承涉及的税费有: 1.登记费:80元/套或80元~800元/宗 继承房屋为住宅的,由继承人按80元/套缴纳产权登记费;继承房屋为非住宅的,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100平方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120元/宗,500平方米~1500平方米(含1500平方米)的200元/宗,1500平方米~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的300元/宗,3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500元/宗,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2.手续费:1元/平方米 3.印花税:5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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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和女儿都有法定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管农村有何村规村约或有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公民的遗产继承应依照我国法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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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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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共同继承的房屋在分割之前是属于继承人之间共同共有的,如果部分请求分割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的,建议和对方协商,将对方份额的房屋买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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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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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