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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鳝鱼养殖场建于2009年,水泥池结构,共建养殖池18个,蓄水池1个,按20年使用标准修建,建设费用当时为25000元。并在邻水县农业局备案,养殖经营两年后闲置,沙场建于2012年紧贴我养殖场修建,河口处建拦水提坝一座,比原河床高出2.5米,水位上升2.5米,河水水位现在已平行于我养殖场,以前是低于养殖场2.5米,提坝高3米,2013年6月因大雨洪水沙场未及时排水引起水位爆涨三米,淹没养殖场全部养殖池蓄水池,后洪水退水时因提坝左侧河坎为泥沙结构,经洪水冲刷而决口,改变了洪水流向,洪水直接冲接向我养殖场,冲毁养殖池13个剩余5个,查看已有两个出现大面积裂缝已不能蓄水 已无使用价值,蓄水池也出现裂缝,丧失蓄水功能其它3个因泥沙堆积无法查看,后经双方商议结果为修复所有受损养殖池,修复时间口头诚诺为2014年6月完成修复工作,但是到6月并未修复,并在次诚诺修复时间为10月完成,但是在2014月7月左右在次突发洪水,并在次决堤,并将剩下的养殖池完全冲毁,现在拒绝修复,我想咨询的是,如果沙场现金赔偿应按照什么方式估价,能估算出大概价值吗?第二是民事诉讼需要出示那些证据,沙场主张责任为天灾洪水,沙场只能付连带责任,而不是主要责任,而我主张的是因为沙场的决提改变了水流的走向而直接冲养殖场而毁,胜诉的概率有多少?沙场的责任又是多少?然后占用的土地是租借当地农户,租期20年,立有租地合同,现在冲毁后土地也无法退耕返回给农户,沙场在这里面是否有责任,有的话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希望您能给我帮助,谢谢…

经济相关
2015-03-04 14: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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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