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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修建一批房屋,并由乙公司代为销售,约定销售房屋所得款项部分用于清偿甲公司所欠的余下工程款,其余归甲。乙公司从丙处借款,其中一部分用于修建房屋,一部分另作他用,未支付给甲。后乙无法还款,约定将该批房屋抵扣给丙。后乙破产,丙要求依约获得房屋所有权,甲则认为乙无权擅自抵扣房屋,本案该如何处理?乙从丙处获得的借款中,用于修建房屋与另作他用的部分在处理上有无区别?乙抵扣房屋的行为和其销售房屋的行为的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合同纠纷
2015-03-06 1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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