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2月通过中介机构将房屋出让。签订的合同由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组成,主合同明确房屋基本信息、总价及买卖双方及中介的权利义务;补充协议明确:1、所有款项收齐后过户、2、尾款收齐的最晚时期为2014年7月及逾期支付尾款买家的违约责任。主合同三方签字盖手印并加盖了中介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补充协议中只有三方的签字及买卖双方的手印、缺少中介公司盖章(当时签约时疏忽、三方的补充协议均未盖章(但三方有签字、买卖双方还有手印)
目前买家的尾款已经逾期,始终未如期交清,该房屋也未办理过户登记(产权人还是我),虽我占有主动但的确是等钱用,于是拟按照补充协议之规定解除其合同并追究滞纳金、违约金后重新变卖房产。但此时才发现补充协议中有小字约定:该补充协议须经三方签字且加盖中介方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否则视为无效约定。
目前中介方以该事情当时经纪人离职解释不清当时缔约情况为由不予盖章,买家也以中介机构未盖章为由不承认尾款的时限约束,不承认违约,尾款一拖再拖。
除补充协议外,该合同均无对付款时间的约束。只有讲:付清款再过户、过户后再交房。后续事情一拖再拖。
我想咨询:1、对于我守约方的利益如何保证?2、我是否应该先追究中介的缔约过失判定应补盖公章合同生效、再以生效的合同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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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约定付款时间,那么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付款时间不明或无效,那么可以要求对方随时履行。
追问:关键是有付款时间约定的补充协议缺少盖章,且补充协议中又明确须盖章后生效,目前就是缺少盖章。导致时间约束不明,很难追究对方违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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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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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要律师帮助,可以联系我,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和春晓律师,
解答:如需要律师帮助,可以联系我,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和春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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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确定中介在这份合同中的地位,以及你与中介公司签定的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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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