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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浙江金华这边的,我的朋友在一家火锅店做寒假工,当初说好是每天80元,从2015年2月1日做到2015年2月25日。但是我朋友因为家里有事而且忍受不了用人单位伙食待遇太差提早走了。走的时候被用人单位告知无法支付任何工资,原因是因为我朋友没有工作到约定期限。当初也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请问用人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如果我朋友去结算工资合理吗?如果合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以何种理由向用人单位索要多少工资?

其它综合
2015-02-26 1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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