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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方已按施工承包合同支付施工方工程款,但施工承包方拖欠民工工资,业主方应该怎样做?同时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合同纠纷
2019-06-07 07:23:11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可要求实际施工人向承包方追究拖欠工资的责任,详情建议来电咨询,李律师。
  • 如果施工方是具有资质的单位,业主没有责任,否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工程合同付款的方式
      1、按月计量支付: 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 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 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界面付款: 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等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再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把每完成一层的施工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 项目规模较小、工期短的。
  •   建设部所述的担保包括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工程担形式主要是保证。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提供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当业主不按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目前,工程担保尚不是强制性制度,但是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已经有充分法律依据,承包人应当尽力争取。为获取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呼吁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实行强制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国家力量干预可以有效弥补当事人自我调节机制的局限性,从而逐步建立和谐正义的建筑市场秩序。
  •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有几个特点:

    一、企业将特定的经营任务交由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完成;

    二、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

    三、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以下简称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企业与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 你好,业主已经支付了施工方的工程款,但是施工方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业主是完全没有任何责任的。责任在于施工方如果施工方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话,可能会涉嫌犯罪。
  • 你好,拖欠工资与业主没有关系,详细可来电咨询 刘律师
  • 你好,业主方已经将施工合同支付施工方工程款,那么业主方就不需要再负责了,只需要监督施工承包方将民工的工资及时交付即可。
  • 业主可以联合工人,追究对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 可以让农民工申请仲裁,向施工方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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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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