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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5年五一期间购买热水器,7月28日至9月24日期间共维修4次,换零件2次,于11月初再次发生故障,请求退货.11月13日商家上门拆回热水品,并要求客户返还购买时所赠送物品.因所赠物品已经使用.商家要求支付赠品所需的价格.方可退回购买款项. 我是否需要支付赠品款?以什么价格为标准?是否可以要求其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该怎么维护自身的权益?

经济相关
2005-11-16 1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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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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