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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哺乳期女职工 哺乳时间

其它综合
2015-02-10 10:56:3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建议详询成都人社局。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下同)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单位可根据本人申请批准离岗哺乳。
    女职工哺乳婴儿一周岁后,经县经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哺乳期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女职工在离岗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对其降低基本工资。
  • 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 您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1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所以哺乳期的时限为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月,具体时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 您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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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