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向我借款50万元,他有某有限公司60%股权,是以货币出资500万元(企业资产总计才200万元,感觉是抽逃出资)。厂房是他个人名,土地使用权证是公司名,厂房评估价值150万元,由于未列进公司资产,无法办理厂房抵押登记。设备不值钱。他一直打算整体出售企业还 债 问题一:这种情况我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有用吗?二、股权质押可以控制借款人出售企业,他出售企业时要求借款人以出售价款偿还我吗?三、诉讼时股权质押对我实现债权达到什么最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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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是必要的。二。股权质押登记后。可以控制企业整体转让,即股权转让。。三。股权质押登记生效。实现债权有利。但是,该公司绝大多出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公司向下资产较少。即便是股权质押也存在很大风险。如果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情况。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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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企业出售整体上应该以股权转让形式处理。既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如果质押未撤销的。股权无法出让。股权质押必须要优质企业才可以降低风险。况且。企业资产,有限多数重要资产却登记在个人名下。主要审查股东是否实缴出资。如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该借款是有很大风险的。详细情况可来电详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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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