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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广东深圳市南山区2007年6月以实习生身份进入公司,2007年12月1月转正为正职工截至2015年3月1日共签订了三次合同。2015年3月1日后公司不再续签为由将我辞退,公司已提前通知我。在岗期间没有触犯任何公司规章制度。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要求支这付赔偿?(很多人说种是正常的劳动合同到期关系,公司不需要赔偿)。谢谢!

其它综合
2015-02-28 23: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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