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一个有关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的问题 尊敬的律师:   2002年一个亲戚在外地把人打伤,当时鉴定为轻伤,在交给派出所6000元后(没有结案手续或存单,但派出所现在是承认的),以为事情已经结束,就离开到另外地方做生意了。对方一直在告派出所,但没告成功。今年在“大接访”中上访,亲戚被上网通缉,现被抓才知道这些情况。我们和受伤方接触时对方要求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再谈赔偿。据了解,2002年亲戚在这件事中是对方先挑起事端的,是在防卫时用啤酒瓶把对方脸上弄伤,缝了20多针,可能影响到眼睛神经,现在对方说眼睛视力只有0.04。请问: 1、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在法律是有何区别? 2、现在若进行伤残鉴定,根据所述情况会不会推翻轻伤结论变为重伤之类的?在法律时效是有否成立? 3、这种情况,根据你们的丰富经验,一般伤残会为几级?伤残在法律赔偿上有何规定? 非常感谢!

刑事行政
2010-12-22 20:44:0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伤情鉴定是指鉴定为轻伤、重伤或是不构成伤。
    现在你们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
    能定几级伤残,要看当事人的病历才能决定的。
  • 你好!伤情鉴定一般是指鉴定轻微伤、轻伤、重伤等级别,伤残鉴定是指构成几级伤残等级,不同等级赔偿数额不同。是否会推翻原有鉴定结论,要看是否有证据支持。从法律规定角度来讲,只要构成轻伤,你亲戚就涉嫌故意伤害罪,如启动司法程序,可能最后会被提起公诉。因事关重大,建议及早聘请律师介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伤残鉴定时赔偿的问题,不会影响到轻伤的鉴定。伤残共有九级,各地赔偿情况不同。
  • 一个是民事赔偿方面的,一个是刑事方面的,扯不到一块来。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