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2014年7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地产商经理,他说可以帮我买到内部关系价,比市场价低700元的楼房,于是我将10万作为先期的购房款打到了他个人的账户中。他给我写了收到条,两个月后他给了我一张收据(是开发商的公章),换回了他写给我的收到条。一月后我才知道开发商以欠债被其他合作方告上了法庭,楼盘被法院查封。且,开发商已资不抵债。就打电话找这位经理,但他说,钱移交给了开发商,让我自己找开发商要。其实是这位经理利用自己公司经理的方便条件在炒房,知道公司将面临诉讼,把自己手中的房子转给了我。从中谋取利益。我该怎么办?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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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地产商签合同如何防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现售条件之一,“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而预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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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