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跟人合股开餐馆,后来不合分开后退还其投资金额签了分协议书。协议中内容有:1,签字后先退还2万元,剩余金额在2013年12月31号前给清。2,我在合同期间不得转让。3,我如果不想经营要把店给退出方。4,违约赔付对方3倍投资金额。
在12月30号给清尾数后对方写了张收据,还标记了(一切已清)。
所以我想咨询的就是,如果现在2015年2月我把店转让出去之前签署的那份协议书还具有法律效应不?亦或者说那份协议书的法律效应是不是在我拿到收据后就没有法律效应了?
谢谢!以上是我要咨询的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