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5年1月2日被公司突发性要求自离,未答应情况下,公司即刻出书面通知调离岗位为由,于第二天早上公司最高层强行脱离原工作岗位,并赶我去劳动......(有录音为证)并找各种借口,如警告信、调离宿舍等,目的就是想要本人自己离职。本人于4号(3号未法定假日)到了劳动局申请了仲裁,对方提交了答辩书中,所有的证据都是伪造,如,劳动合同(因只有一份劳动合同在单位手中,本人在劳动所已取到证据)等工资考勤全是作假。公司尽然在5号下午告知本人旷工行为,并在昨天(1月2日),收到公司寄来的要求本人回去办离职手续,并押扣本人12月份工资(正常情况下,1月出12月份工资),请各律师指点,本人都在4号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算旷工行为吗?以上赔偿能得到哪些呢?非常感谢指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