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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A股东占股95%,B股东占股5%。公司2014年1月成立,但没有实缴验资。于2014年4月做出股权变更。A股东转让45%至C股东,B股东转让5%至C股东;于2014年4月向工商做变更登记。截止到2014年7月,C股东并未履行转让义务,未付相关转让款。我起诉至法院请求C股东履行义务支付相关约定转让款并违约金,法院判定我胜诉。被告不服,到工商局调出相关备案信息,发现原股东B在股东会决议书的签名不一,且最后一次股东会决议不是B股东签字。被告认为A股东转让相关股权不合规,请求该次股权转让无效。请问这个可以做准则吗

公司企业
2015-02-18 11: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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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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