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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1月28号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离职日期填写为3月1号,并且在离职声明中“员工确认签名”一栏未签名,公司现在要求我第二天不可以来上班,并将相关办公设备搬走。 有3个疑问,第一,请问我为确认签名这辞职书有效吗?第二,请问公司在我提出离职30天内可以单方面决定我的去留吗?第三,我填写的申请离职日期为3月1号是否公司只能等3月1号才有权让我走? 期盼您们早日的回复,谢谢!

合同纠纷
2015-01-31 09:51:5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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