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10年8月,A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福达公司。B公司为控股股东。福达公司章程第16条“董事会的职权”规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28条规定: “股利按各股东的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公司年终决算后执行。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决定。”福达公司于2011年、2012年经董事会决议,分别向两家股东支付了上年度的利润。后来公司总经理由A公司人员变为B公司人员担任。2013年4月,福达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2012年分配利润500万元。但福达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支付2012年的利润。同年6月,A公司诉至法院。7月,福达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上B公司认为公司尚未解决2012年度财务清查中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故决议暂停该利润分配方案(A公司未出席)。
请问:
(1)福达公司2011年、2012年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有效? (6分)
(2)福达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权究竟在谁? (7分)
(3)A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否给予保护?为什么? (7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