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3年8月1日来到北京这公司,和老板熟所以没签合同,后来经常拖欠工资,所以2014年7月25日离职了(正常离职)。但是到现在公司还拖欠我2个月的工资10000多,经常打电话协商要不就不接电话要不就拖着不给,现在我准备仲裁,没有合同,没有别的什么证据,只有我和老板之前的通话录音和短信可以证明。然后公司的资质上面写的法人又不是我要告的老板,法人是例外一个人,从来没来过公司也没插手过公司的事,是一个局外人。我现在要仲裁被申诉人写法人、还是老板还是都写上?能否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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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克扣员工工资赔偿规定||| 劳动者对于个别无故拖欠、克扣加班工资的,职工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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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公司的法人。你的证据还有所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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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