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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孩子刚4个月,爱人产假也结束了,被公司派遣到去某商场上班,按照《劳动法》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且可以合起来使用;另外第十条规定是不能安排从事夜间劳动的。既然商场柜台夜间必须要有人上班,那可以理解,但是商场主管以没有在商场工作满1年不能享受哺乳期为由不让其进场上班。我想知道商场可以这么做不。

合同纠纷
2015-01-20 21:16: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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