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听力残疾人,2008年底公司改制,我们所在的公司跟总公司分离,总公司买断我们正式职工工龄。2009年初我们所在的公司重组成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我和公司签订了保洁员岗位的劳动合同,3月初参股公司,拥有公司职工股。2009年公司办了个职工食堂,领导考虑到我的听力和我有食堂工作的经验把我调到食堂当保管和面案工作,但没有签有关食堂工作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我的劳动关系是保洁员,干的是食堂的工作。其他食堂员工都一年一签或三年一签。今年1月12日公司书记来给我们开会,当场和我们解除了有关食堂工作的劳动合同。我当时不签,领导说先签了再去公司说,我想是不是先签了后再安排岗位,于是我就签了。我去公司,结果公司领导说没有我的工作岗位,叫我去社区办失业手续,再回来安排岗位重新签合同。我不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做,要求公司先安排岗位再办手续,公司就是不同意,并保证先办失业手续后再回来安排岗。公司这样做合理合法吗?我可以以公司欺骗申诉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