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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在校内操场(当时有副校长、出纳、部分教师在场)理论公物赔偿事宜,因双方意见不合,甲诬陷乙私吞公款、侮辱甲的人格(辱骂),乙打了甲脸部一下(经县医院ct检查软组织伤),然后甲持刀追杀同事乙未遂,时间长达8-10分钟,还扬言要捅阻拦他行凶的副校长,请问乙在承担自己行为过错的同时应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民事相关
2015-01-14 15: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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