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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7日早上6点乘坐一辆出租车回家,到达目的地计价器显示19.5元,因之前喝酒了,结果司机说我吐在他车上了,问我要100元,结果两人发生了争执,撕扯时双方同时摔倒,起来后朋友将我们劝开,给了20元打的费后离开。2015年1月12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两名警察到我房子说有点事想问问,带我到新市区公交分局,主要询问了2014年12月17日早晨和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的整个经过,一直询问到晚上10点40分左右,后来当事人也来了,当事人的老婆也来了!拿着医院就诊证明,告诉公交分局办案民警说是2014年12月17日早晨6点和我发生争执摔倒后右胳膊脱臼,要求经济赔偿,在民警和当事人老婆的要求下让我掏了6千元,民警说不掏钱就关半年,钱我已经掏了6千,我被民警扣押了10个多小时,晚上11点10分左右才放出来,我就想问问这样的解决方式符合正常法律程序吗?

交通事故
2015-01-13 10: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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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