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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提案权: 持有公司25%(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份股东,可在定期股东会召开三十天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天以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议案,董事会应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决议。如果董事会不予提交的,该股东有权直接在股东会上提出议案。 2、股东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25%(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3、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 在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且严重亏损,又无力继续经营时,或股东之间就公司的发展运营产生重大分歧时,持有公司25%(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 公司章程中这样的规定可以吗?会不会违反公司法

公司企业
2015-01-12 16: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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