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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号,被借款项15万元,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经区公证处公证过借款合同,合同约定2014年3月1日,归还借款,借款期间双方签定为千分之12.5,如到期未归还,按违约处理,每天按借款千分之三,进行赔偿。现已过去十个月,借方一直拖延不归还欠款。 现如何处理?

刑事行政
2015-01-12 16: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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