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重庆购买了一套房,购房合同上约定开发商于2015年1月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我们,并且约定开发商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我们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如因购买方的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服务费由购买方承担。但我们在交房时去看了,虽然开发商张贴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和《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但是,包括我所购买的房屋在内的几栋楼,消防通道均未完善,我们拒绝接房。这种情况是否视为我们购买方的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相关的房屋毁损灭失风险及物业服务费均由我们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