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的一个朋友,闫x贵在2004 年 12月 4 日在 x开发公司的法人:
刘x伟手里买到位处x街南2号的房屋,后又转卖给了我的父亲。由于
当时该房屋还未交工,无法办理房产证,所有只有买卖合同以及收据。
白城市洮北区法院在2005年4月5日拍卖了坐落在 x街南2号 处的房
屋,原由是x开发公司 欠x房地产公司的钱,已无力偿还,需要拍卖其
法人,也就是刘x伟的资产来还债,离奇的是,我家的房子竟然是他的资产名下
?我家已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而且也签了合同,对方也写了收据,那就应该
是我家的房子了,虽然房子还没交工,可是现在很多的开发商都是有预售房屋的
现象的,难道这是不合法的销售途径吗?如果这是不合法的销售途径,那为什么
现在这种不合法的销售途径还可以在电视上做广告的公开? 如果这是合
法的,那法院拍卖刘x伟的资产,却把我家合法购来的房屋也一起拍卖了,是不
是就是不合理的? 就因为这个事情,我家已经二次上诉法院, 都被法院以---
当初拍卖该房屋的时候,闫x贵和刘x伟都没对此产生过异议。为理由,宣布我
家败诉。
那我就不明白了,他们二人已经把房子卖掉了,当然就无视法院送来的传单,现
在我家是实际占有人,我家现在站出来打官司,为什么要用他们二人的过错为理
由,来让我家败诉! 难道所有的案子,都要以,开发方欠钱逃逸了,然后其开
发的房产被拍卖,到最后就要让我们这样的合法公民成为受害人?为什么他们的
犯罪行为买单吗?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