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催告缴纳,如果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提起侵权诉讼。
追问:取消股东资格好像针对的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不包含出资不足吧,而且,该股东是投资方的名义出资人,投资方实为一法人,该自然人股东是以货币出资,并且占公司股权比例高达50%,没有任何的实物担保,违约责任的承担又该怎么实现呢?
解答:如果本次公司章程变更是按增资100万办理的,你的理解有误;如果本次公司章程变更是按增资20万办理的,你的理解正确,不可取消其股东资格。获得法院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追问:章程是按20万办理的,因为20万计入注册资本,余下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那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