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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以邹某没有办理售房经营许可证为依据,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没有法律依据,无论是刑法的225条以及相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及其他法规,都没有规定此行为为犯罪行为。经济生活中,有好多行业的准入机制设置了许可制度,比如餐饮服务业需要办理许可证,旅游服务业需要办理许可证,商品房预售需要办理许可证等等,对于这些行业没有办理许可证擅自经营的行为人难道都要负刑事责任吗?如果是这样,则有违刑法的谦抑原则。 如果说公诉机关根据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指控郑某涉嫌犯罪,那么无疑是在对刑法做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在“两高”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25条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出列举性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列举出来的情形,是不能作为犯罪处罚的。

证券投资
2015-01-05 09:28: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