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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通过熟人介绍,我租用使用面积450米的房屋开旅店。首先,出租人冒充是产权人(半年后他告诉我他是房屋代理人 给我写了书面材料),欺骗我更换产权证,没有出示产权证我们签订了租房协议,请问这个合同属于欺诈合同吗?其次,因下水泄漏,我将物业公司与代理人告上法庭,至今案件没有结束。由于代理人收取租金时只打白条(无正规票据),后又让我汇款上海(只有汇款单),交费一年后,我要求与产权人重新签协议,代理人不同意我停止了交费。接着,代理人两次起诉我拖欠房费,两次被法院驳回(不具备主体资格),房屋产权人至今未出现。最后,代理人也消失了,此房屋闲置三年至今,前一星期有人(怀疑代理人)撬开旅店,将旅店物品全部清空,还有保险柜中的5万元现金,我已报案。请问他的行为是否已构成了刑事犯罪,拿走的物品是否作价赔偿我。 请您帮忙,您费心了,谢谢!

刑事案件
2015-01-03 2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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