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因为公司经营变动,公司业绩无法支持这么多人工资,而我的住所离公司较远,所以公司负责人于2014年11月30日通知我说:2014年12月31日不再支付我的工资,请我另找工作。我司为工资加提成制度,平时能领取的只有基本工资,在离开的前三天我把提成表(1-10月份提成)发给负责人审核,问他离开前工资与提成能否一起取到,当时说没问题的话可拿到,等待31号,才通知说只能给基本工资,并且要签自愿离职,提成才能过年前给我们分发,我不愿签那自愿离职证明,之后他以各种理由说要扣我们的工资,我们当时就想扣就扣吧,还是能收到的,但是我们依然不愿意签那自愿离职证明,他就说15号才给基本工资,因为我们以往是每月15号发工资的。但我觉得是我们不签自愿离职证明他就会扣住我们的钱,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毕业一年,遇到这种情况,我们都不知所措,而且虽说我们的工资不是很多,但比较是生活需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