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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请了一次工伤鉴定,但公司说如果还要继续在公司上班的话,不要闹得不愉快,所以我自己把申请拆了。因没有得到应得的赔偿,我现在又想再申请工伤鉴定,还可以吗?我不想丢掉现在的工作,是否有两全其美的办法?

劳动纠纷
2019-02-02 12:43:17
共有1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我认为你既然没有得到应得的赔偿,这就很难两全其美,你自己考虑决定,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 必须解除劳动关系。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一年,现在已经超过了时间,但是单位一直承担着治疗期间的费用,视为单位认可你的工伤事实的存在,你不需进行工伤认定了,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再进行索赔。2、你还有一个办法获得赔偿,不走工伤的程序,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单位要求赔偿,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凡是申请工伤的,都离职的,因为赔偿足够多!
    解答:一般赔偿都在五万以上,所以拿了钱再找个工作还是划算的,基本没有人选择留在单位
  • 可在事故发生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工伤赔偿。
  • 有无超过1年,没有可以申请鉴定
    解答:主要是单位可能没有帮你缴纳工伤保险,所有的赔偿都要单位承担
  • 你好,如果鉴于等级较低,必须解除劳动合同才能获得应有赔偿。
    解答:鉴定
  • 你的工伤已经发生多长时间了?
  • 您好,需要在一年内申请认定工伤的
  • 可以继续申请,不影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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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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