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广告公司做投递员已经4年了,并且还有劳动合同,同时单位也给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到2012年7月份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广告报纸发行业务暂停,这期间公司要求我们投递员做好善后工作,安抚客户,给要求送报纸的订户每天送报纸,一直到2014年12月底,这期间工资照发,我们的报纸也照送。就在2014年12月29日,公司下达命令说公司要跟青岛的一家媒体报纸合并,现有的所有订户业务转交其他公司,现有在岗职工可以跟随公司到青岛工作,如果不能去得直接去公司办理辞职手续,我想问一下,公司现有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们劳动者有没有得到公司合法补偿的权利?还有劳动法针对我们这种情况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