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于2006年前向村租赁原村小学的平房五间,后因生产需要,在租赁房屋边的村空地上,建造的三间平房作为经营用房,面积90多平方,但因企业停产顾某于2006年6月中止与村的租赁,当时他所建三间平房已经倒塌。
我于2006年8月28日向村租赁原村小学的五间平房,并在顾某建造的三间平房基础上原地又作了翻建,作为经营用房。2012年7月,该地段遇政府拆迁,房屋产权确认以2003年航拍为依据,因此我所翻建的房屋也在赔偿之列,赔款已于今年7月由政府赔付,但由村全部收取上述房屋赔款。
我想请问一下律师:我所翻建的房屋土地属于村所有,产权确认以2003年航拍为依据,当时航拍的是顾某所建房屋,但拆迁时房屋是我所建,赔偿测量的也是我所建房屋,如果没有我所建也不存在赔偿,如果没有航拍也没有赔偿,面对这种情形,我方能享受多大的权益?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
盼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