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没有写我的工资待遇,只是在面试的时候提及3000基本工资和上班每天有20的饭补,上班后,尽力说我的工资是税前3500左右。签订的是综合工时制的合同。前三个月发工资都没有工资条。但是每周都是工作48小时以上。(以11月工资为例,我上班总工时217小时)我要求给我加班费用。经理给我了一份工资条。写着,基本工资1560,加班568,岗位工资300,绩效工资1072,午餐补助460本月加班79.88,小计4039.养老保险-185.36,失业保险-4.63,医疗保险-72.52,应发工资合计3777.37,个人所得税-8.32实发工资3769.05,平时加班4.5小时。我是否可以认为,公司把我的基本工资降低补在了加班上?这样的工作时间是否正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