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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配偶感情不和,起诉离婚.两个儿子,法院如何判,财产如何分?

婚姻家庭
2015-01-03 11:20:27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抚养权可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法院一般会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其中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 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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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一人一个,财产一人一半
  •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 小孩原则上各自抚养一个,共同财产也应平均分配。
  • 一般一人抚养一个小孩,财产平均分配
  • 一般是平均分配,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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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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