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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请求: 1、 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此次事故产生的高速清障费,施救拖车费差额1400元,车损维修费定损差价3970元,共计5370元予以赔付; 2、 请求裁令因被申请人不合理理赔而延误维修时间所产生的交通费1000元,予以赔付; 3、 请求裁令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月23日,申请人对其所有的鄂A******号小型客车向被申请人投保,并于当日交纳保险费3698.9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1月24日至2015年1月23日。 2014年10月9日,申请人的鄂A******号小型客车在沪渝高速公路沪渝向950KM处与冀J*****/冀J*****挂追尾碰撞,致使申请人的鄂A******号小型客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及时报警、报险,交警部门已对本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2014年10月10日,申请人把车拖回武汉,并通知被申请人派定损员前来定损。然而14日定损员才来定损,并且18日才发短信告知申请人定损价格为13400元扣残值509.6元,且高速清障费,拖车施救费无论多少,被申请人最多只赔付700元,而申请人车辆和对方车辆的实际施救、拖车费用为2100元。申请人拿到定损价格后,咨询多家修理厂、配件商,得到的答复是定损价格大概只够购买原厂原车配件,远远达不到整个维修费用所需。因此,申请人就定损价格过低多次跟被申请人协商,未果。最后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申请人只能先行垫付修车款17370元,把车修好。期间导致申请人车辆修理时间延误17天,产生额外交通费用一千多元。 根据《保险法》相关条例,车辆事故产生的高速清障费,拖车施救费完全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应全额赔付。申请人购买的保险是按新车价格投保的,故不认同被申请人折旧扣残值的说法。为此,申请人特提出如上仲裁请求,请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支持。(维修过程中发现定损漏项:防冻液、刹车液、雨刮臂带连杆总成)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委提出申请,望裁如所求。 此致

交通事故
2014-12-28 15:46: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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