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个经营服装生意的个体经营户。我于2007年3月8日与我现在的房东签订了为期八年的租店面合同(于2015年3月8日合同结束)。合同同时规定每年租金虽然可以根据市场调整,但是最高房价为16500元人民币整。只降不高,每年一付。我本着诚心的态度与房东签订了合同。可是谁料其于租房开始第四年增加房租,为40000元人民币整。有背于其最高房价16500元人民币的合同条款。如果不交就不让续租,本着想续签的想法我每年租金都在银行打入其户头(40000),均有记录。并且近日,也就是2014年12月25日,通知我于两个月后离开店面,理由是她想自主经营店面。我在该店面开店十五年,已成气候,突然不肯续租,尊敬的律师,我想咨询您,这种行径是否构成违法?我是都可以顺利取回我多被收的租金?或者能否以对大家伤害最小的方式进行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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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房东的行为只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不是实质意义的违法行为。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你可以要求其退还多收的租金。如果是其自己经营,合同到期,你不能再续租,如果再出租给他人,你则享有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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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你们合同中有对提前解除合同的约定,按照你们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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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的约定,你有权承租到2015年3月8日。期满后房东有权不跟你续签房屋租赁合同。至于你多付的钱,你是无权要回的。因为可以视为你同意对合同房价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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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