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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时保证人未到庭,另外被告(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也未到庭,判决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7年后的今年,法院扣划了保证人存款,保证人诧异,从未收到法院任何法律文书,到法院看案卷,得知判决书借款人代收,没有委托书,保证人多次找法院,法院退回了保证人扣款,借款合同有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案卷中借款合同缺了最后两页,判决书只字未提抵押担保物汽车,保证人提出执行异议,开了听证会。执行异议裁定书未提听证会内容,裁定驳回保证人异议。再审听证会,债权方向法院提供借款合同,在合同其他事项空白处添加了文字内容,“”保证自愿承担第一顺序担保责任并放弃对债权人应当先于行使抵押权的抗辩”其文字为刻好的字盖上的,保证人的名字为手写,债权人03年债权人没给保证人借款合同,听证会后保证人到车管所查看档案借款合同,并复印交给听证法官,该借款合同其他事项空白处为空白,法院案卷中有保证人承诺书,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执行异议听证时债权人没提供此所谓证据。请问债权人举证超过期限吗?若空白处添加的内容真实,属于变更主合同内容吗?是否应该有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于今年到债权方档案看资料时借款合同中没有该添加的内容,再者借款人与债权人到车管所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所购汽车的抵押登记。债权人同意保证人放弃抵押担保,不合常理。请问应如何认定合同空白处添加的内容是否有效?

债权债务
2014-12-29 12:52: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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