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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们好,我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已经在民政办理了离婚证,协议内容,有一个条款如下:某某小区某栋某室,男方单位集资房,按揭房,剩余按揭款有女方支付,房产权归女方,婚生女儿为唯一继承人,我签署了这份离婚协议后才知道,以后我女儿仅凭此离婚协议有可能继承不到这套房子,不确定因素太多,而且离婚协议限定继承人也是无效的约定,我现在想把离婚协议里的这个条款推翻,有哪位好心的律师能把我指点一下该怎么办,假如我现在找单位,开一份证明,证明此房是单位职工福利分房,只有本单位职工享受,职工离婚,未经本单位同意,无权处理此房,我拿着这个证明,能在法庭上把离婚协议里的这个条款推翻吗,谢谢律师指导,

婚姻家庭
2014-12-28 08:38: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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