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与汤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购买某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2004年9月27日,王某与张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将房产以12万元价款转让给被告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诉争房屋一直由王某与汤某继续居住使用。2004年11月8日,张某以该房屋做抵押与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共计13万元,至2013年4月7日尚余借款90000元未还,抵押登记尚未解除。
问:
1、汤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如何判决?
2、张某以涉案房产设定抵押从银行贷款,抵押是否有效?为什么?
3、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为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