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在接访时有群众反应,一未满14周岁学生尹某纠集其他5个学生为了给被别人打成轻伤的父亲出气,打砸了对方的一种子门市部,经鉴定损失为6000余元,因鉴定程序有瘕疵,二审法院未予采信,而是以纠集3人以上判处其他5个孩子构罪。尹给A打电话说有事,到一个桥头会面,未说明去打砸门市部,当时与A在一起的B和C也一同去见尹,见面后才说去打人为其父出气,到目的地后因未见到人,才打砸了其门市部。请问:1.被纠集者是否该入罪?2.纠集3人以上是含本人3人还是含本人4人?3.如果说是A 纠集B和C一起去见的尹,A是否也是纠集者?4.如果A是纠集者,其当时不知道去干啥,第一目的地并不是被砸的门市部,而是桥头,定A为纠集者是否符合最高检和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的本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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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案情中尹某因未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2、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故意毁坏财物罪,价值达5000元以上,即可以立案追诉。如果其他人均达到满十六周岁,且实施了故意损害财物的行为,则法院应以故意损害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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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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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此属于刑事案件,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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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咨询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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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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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报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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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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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