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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中旬,我爸和几位村民为了方便村后十几户农田灌溉,在未经受害人的同意下,在其用于养殖的输水管道上接了一个带有开关的出水口,(施工时是利用养殖场没有输水作业的情况下进行的。受害人发现并报案说,因他们的这种行为给其养殖厂造成2万4千元的损失。12月18日我爸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本地派出所刑拘。请问我爸他们一开始只是出于农田灌溉的目的而并不是为了给受害人造成损失才故意进行的这种行为能构成本罪吗。 案发后受害人并未向他们提及损失,我们家属也是在他被刑拘后才知道的

交通事故
2014-12-24 11:51: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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