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是这样的:我11月21日口头与老板诉说了离职意向,然后11月25日递交了辞职报告,12月1日上午到公司结束了最后的工作并辞职,下午离开。公司每月15日发放工资,工资未到账,只收到一份工资明细,第二天打电话回去问说因为我有些工作没交接好,所以不发工资;工作1是 因为我有东西(总价240元人名币)退回仓库,但是仓库说没找到东西,但是仓库已经登记收回了。工作2是卖给客户的一个东西,客户不要了,退回来并补偿了300元人名币(商品成本450元,销售价800元),但是东西退回来压在手里的,公司要求让我出450自己从公司买走,我觉得不合理。因为我已经放弃了我在公司的利润提成(6000利润,提成20%),仅仅只想要基本工资,但是公司仍然要求我赔偿丢失物品的一半价格的120元和买走450元的那个商品。我觉得不合理,准备申请劳动仲裁,请问可以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