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女方起诉离婚,我不同意,判不准半年内不得离婚。估计,女方在半年后起诉离婚,焦点在于经营的店铺,要求分割财产。店铺是租的,起初是借父母资金开的店,应用于房租和进货,也没有打借条。现在女方提出要求分割店铺内货物,按照市值折合。这些货物都是以父母名字进的,单据能否作为证据?营业执照是我的,进货单据能否作为证据证明货物不属于我的?并且怎么证明女方的要求无效,避免女方分割?女方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货物价值,只有我的营业执照副本。
共同财产的定义明确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店铺收益所得是共同财产,那么货物呢?第一,货物怎么证明只是在我的店铺,但不是我的?第二,单据所欠货款能否作为共同债务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