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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们好,我想问,我在离婚协议中,签署了关于财产分配的两个条款,都是限定了继承人,两条,条款如下,1,**花园6栋203室,产权归男方,婚生女儿为唯一继承人,2,男方单位集资房一套,按揭房,剩余按揭款有女方支付,产权归女方,婚生女儿为唯一继承人,请问律师,我签的这两条,条款能视为无效条款吗,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协议那块,有明文规定了,签署离婚协议,限定继承人,是无效条款,有律师能把我分析一下吗,我签的这两头算是有效条款,还是无效条款

婚姻家庭
2014-12-22 11:39: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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