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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一年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我方全责,只有车损未产生人伤,走正常理赔途径,但我方保险公司定损员对对方车辆定损金额和对方自己找的价格评估部门评估金额存在极大差额,保险公司以骗保嫌疑拒绝理赔,因此一直悬而未决达一年之久。一年后对方将我和我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损修理费、3000元物价部门评估费、12000元汽车租赁费用,500元拖车费,请问这几项诉讼是否合理?尤其是汽车租赁的这部分交通费用。请您解答,谢谢。

交通事故
2014-12-19 1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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