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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用工单位,我单位一个职工因操作不当,右手食指小手指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我付了工伤保险不能报销的三千元钱,付了他六个月没上班的工资,七千,给他付了半年的劳动保险五千,付了,住院期间护理五千,和吃饭费一千多元。现在他想不在我单位上班了,要求付他上年度的就业补助四万三千多,我是不是必须按他的要求去付,请律师帮帮我,因为我觉得因为他自己的不小心,我为他付出的代价太大了,如果这样也纵容了一些骗保的人,因为一点小的骨折,就可以不劳动得到连工伤基金发的八九万元钱。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4-12-19 14:42:5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根据山东省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九级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九级12个月。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 您好,九级伤残,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12个月的上年度平均工资大约43000。对方要的不过份。
  • 你好,如果确实是构成工伤了的话,则单位是不能追究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因为在工伤纠纷中,单位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 如果是工作期间受伤的话,应该承担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支付。其他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保险基金支付。
  • 职工的要求是合法的,国家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工伤赔偿的流程和标准,既然员工是经过工伤认定并经劳动部门进行职业能力鉴定,就不存在骗保的问题,工伤不论员工有无过错,只要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都适用工伤的规定。如果他离职是有权要求支付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国家和地方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这也是单位经常面临的用工风险,单位如果不同意,可以和员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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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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