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自然人)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在没有得到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丙公司通知乙公司进场施工。在乙公司进场施工过程中,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认为丙公司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使用土地,要求丙公司和乙公司立即停工,并拆除违章建筑。在当地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拆除违章建筑后,甲与丙公司发生纠纷,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认为建筑物被拆除,是丙公司的责任造成的,甲已经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应当由丙公司赔偿。丙公司则认为,丙公司是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甲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要求丙公司赔偿;而且在明知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甲还进场施工,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乙公司则称工程实际是由甲投资施工的,跟乙公司无关。
问题:1、依据上述事实,甲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丙公司要求赔偿?说明理由。
3、甲已经投资施工的部分的工程价款是否应得到赔偿?说明理由。
4、本案中乙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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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