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自2003年12月起工作至2011年11月,被公司派往上海分公司工作至2014年6月末,当时月薪15000,另有住房补贴2500。接到总公司老总通知要求我转回北京总公司工作,并口头告知待遇一切不变,但随后老总以公司融资后,新总裁不予上岗为由,要求我离职,让我等待离职通知,知道12月仍未有明确答复,这期间我无法上岗,也未发工资,社保一切公司还在交纳。
请问公司让我离职我可以为自己争取什么?赔偿按照3年前和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基数还是按子公司签订的工资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